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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大劫案”两名嫌犯,能成立自首吗?

此文章帮助了270人  作者:许胜利律师  来源:http://www.gzqyjbh.com/wenji/36285.html



情简介


新京报,在1995年12月22日上午7时25分,原番禺市农业银行市桥信用合作社北郊储蓄所门口响起枪声,粤AR0747运钞车遭遇抢劫,车内现金人民币1321万余元、港币210万余元、防暴枪10支、“五四”式手枪2支及各种银行票据、印章一批被抢走。抢劫者持7支“五四”式手枪以及炸药、雷管、麻袋等作案工具,还当场用枪打死经警一人、打伤一人。案发后,何伟光等人先后被抓获,陈恂敏、陈恩年一直在逃。

1996年2月,广州中院一审判处何伟光、何永新、袁长荣、吴兆全、何冬海死刑,温石其、温玉坤无期徒刑。1996年3月8日,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核准了对何伟光、何永新、袁长荣、吴兆全、何冬海判处死刑的裁定。

2016年12月25日,陈恩年到云南省瑞丽市银河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1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联合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在云南省瑞丽市团结建材市场附近,将陈恂敏抓获。

201711月30日,发生在22年前、曾经轰动全国的广州番禺“运钞车大劫案”最后两名嫌犯陈恂敏、陈恩年,在番禺法院沙湾法庭受审。庭审中,两人都对过去的所作所为表示悔意。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获悉,在这个案件中,这2名犯罪嫌疑人对广州番禺“运钞车大劫案”在逃亡21年后,位能否认定为自首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自首的分析

根据刑法的法条,一般自首的条件有二:

(一)犯罪后自动投案,要体现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对于如何认定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解释》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的条件: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案情分析与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两名嫌犯陈恂敏、陈恩年在作案后,都逃亡21年后,双方都有忏悔的意思,但是双方是否成立自首,要看是否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陈恩年在20161225日,到云南省瑞丽市银河派出所投案自首。陈恩年在犯罪后虽逃亡21年之久,但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符合一般自首的第一个条件,陈恩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案情的很多细节,陈恩年称“记不清”,但若其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则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一般自首的第二个条件,因此,陈恩年符合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犯罪嫌疑人陈恂敏虽有忏悔之意,但其是被公安局抓获后,其未主动投案,不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犯罪嫌疑人陈恂敏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也不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这个条件,所以陈恂敏不符合特别自首的规定,其在抓获后,能够构成坦白?则具体看其坦白罪行的轻重悔罪表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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