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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2日傍晚,在自家院子里忙碌完的王翠花挪着残疾的双腿走到厨房,掀开中午女婿田某已炒好放在锅里的花菜准备吃饭,却闻到了一股刺鼻的农药味。最后,王翠花发现炒好的花菜有一股农药味,有3万多块存款的银行卡也不翼而飞了。而在这期间王翠花都是一个人在家,没有外人来过。王翠花怀疑是女婿田某对自己下的农药,就向当地公安局报警。民警分别询问王翠花的女儿楠楠和女婿田某,楠楠作证称田某没有下了农药,而田某自己也否认自己没有在饭菜里下农药。 经现场勘验,厨房东侧窗户封闭完好,没有任何被破坏迹象。经调取银行卡交易明细和取款监控发现,王翠花丢失的银行卡在2017年5月至7月份被其女婿分7次取款29400元,而最后一次取款时间正是7月13日。最后,田某承认了是其买回来花菜并在炒花菜中投下了一种龙虾清塘济硫丹的农药。其称为了偷走王翠花的钱,就用农药让王翠花迷昏,利用王翠花不能反抗进行取财。其并不知道硫丹为剧毒,在花菜中下毒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杀死岳母,只是为了把岳母迷昏,然后趁她不能反抗将卡取走。 近日,经江苏省泗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女婿这种为偷岳母存款,不惜下农药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法条分析
一、抢劫罪
成立要件: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1.行为方式
(1)暴力:本质是致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包括对财物持有人实施或者为了排除障碍对第三人实施。
(2)胁迫:本质是致人不敢反抗,程度要求完全剥夺对方的意志自由。
(3)其他方法:本质是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例如,灌醉、迷倒抢劫(行为人先有目的后又有行为);拘禁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2.行为对象:有形财物、财产性利益
3.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取得财物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盗窃罪
成立条件: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财物的占有。
1. 行为对象: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
2. 行为方式:平和手段(是指非暴力、非胁迫、非其他使得不能反抗的手段)转移财物的占有;
需注意:盗窃的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但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3. 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
4.“多次盗窃”指两年内三次以上
在这个案件中,田某共7次偷转王翠花的银行卡存款的行为。前6次偷转王翠花银行卡存款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最后一次定性为抢劫罪。 田某前六次偷转银行存款的行为,是以一种平和的手段(非暴力、胁迫的手段)转移王翠花占有的银行存款,她是一年内6次以上转移王翠花的银行存款。田某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他的前六次行为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 对于田某最后一次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理由如下:1.田某是采取在饭菜投下农药的行为,让王翠花昏迷使之不能反抗,从而取得银行卡的存款。2.下农药的行为是手段行为,目的是取得财物,田某下农药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其主观具有故意,且有把王翠花的银行存款占为己有的目的。同时田某主观上认为其投下的农药,已经把王翠花迷昏,并因此取得王翠花的财物。客观上田某投下的农药含有毒药成分,王翠花的生命受到急迫、紧急的危险,她可能会因此死亡;但其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