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多次盗窃地铁售货机硬币
现年29岁的江西籍被告人李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及行政拘留,但仍不思悔改。他发现有不少人在地铁自动售货机投入硬币却拿不到饮料的情况下,并未通知相关管理、服务人员解除故障,便动起了截取硬币的“脑筋”。于是,李某自制了纸质插片用于塞入自动售货机截留硬币,以及可以吸取硬币的磁铁工具。今年5月5日,他在地铁七号线耀华路站,将磁铁工具插进已被其堵塞的自动售货机投币口内吸取截留的硬币,而后又来到地铁十一号线三林站站台,欲再次行窃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作案使用的自制磁铁工具1个及纸质插片6个。庭审中,李某对自己多次利用上述手法进行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法院查明其仅从 2013年8月起,已因该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次。
法院判决:李某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虽然其盗窃数额不高,但因多次盗窃且屡教不改,故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盗窃罪量刑标准
基本量刑: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量刑情节: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虽然盗窃售货机数额不大,但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两年三次),故大院认定其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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