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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中,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刘鑫的行为?

此文章帮助了411人  作者:许胜利律师  来源:http://www.gzqyjbh.com/wenji/36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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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简介

  2016年11月3日,青岛女留学生江歌与刘鑫在打工后回到日本租住的公寓。在公寓门前,她们遇到前来纠缠刘鑫的刘鑫前男友陈世峰。当时,刘鑫先江歌一步进门并将门反锁,不让江歌进入房间,导致江歌在门口被陈世峰用水果刀杀害。

 这个案件在12月11日开庭,据陈世峰的律师主张,陈世峰有恐吓罪,但没有故意杀人罪,并否认携带水果刀。水果刀是刘鑫从房门递给江歌,并迅速关门;江歌多次按门铃,刘鑫都没有开门。警方提供的证据表示刘鑫在打110给警方时,说“把门关了,你不要骂了”。现在这个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如果陈世峰的律师上述主张和警方提供的录音这个证据是真实的,那么在这个案件中,从中国的刑法看,刘鑫有没有触碰到法律的边界?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关于危害行为中的不作为

 一、不作为犯


1.不作为:指用消极的身体禁止来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在不作为犯,不作为者负有作为的义务,理论上称为保证人。

2.不作为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

1)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有可能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因此需要判断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不真正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一)负有作为的义务(应为)

不作为犯中,某项因素制造了危险,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义务,却没有制止危险,导致危险增大,最后实现化为危害结果。

1.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如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2.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例如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等等。

3.某个危险发生了,行为人如果对危险的发生领域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的发展负有阻止义务。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是指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1.前提条件是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再怎么尽力作为,危险结果仍不可避免的发生,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这就是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2.履行程度

  行为人要真诚努力履行,否则视为没有履行。


(四)量的要求:与相应作为具有等价性

这个量的标准可以参照对比不作为所对应的作为程度,如果达到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与其可以相同评价,那么就可以犯罪论处。

 








 律师观点

   


   首先,在这个案件中,刘鑫把自己反锁在房内并不让江歌进来,随后将一把水果刀递给江歌。如果刘鑫知道陈世峰前来纠缠目的,那么刘鑫把自己反锁在房内,不让江歌进入的这种先行行为给江歌制造了一种危险,刘鑫就负有一种作为义务。刘鑫有履行的能力即避免江歌被陈世峰杀害的可能性,但她却把门反锁,使这种危险扩大化。她能为而不为,最终导致江歌被杀害的结果。虽然江歌的死亡不是刘鑫直接杀害的,但是不可否认是刘鑫间接地促使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刘鑫这种不作为的危害行为最终导致江歌被陈世峰杀害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再者,在江歌与刘鑫合租的这个公寓里,这个公寓的门只要不内部反锁,她们就可以直接从公寓门外推门进去。但是在案发中,遇到前来纠缠的陈世峰,刘鑫却把门给反锁了,从而使得江歌不得从门进去,躲避刘世峰的伤害甚至是杀害。刘鑫把门反锁就有可能预见江歌会被刘世峰伤害或者刘世峰会被江歌划伤,她有可能预见这种情况的发生,却放任其发生。接着根据这个案情,这个犯罪工具-水果刀,是刘鑫递给江歌的。即使她的这个行为的出发点是预防江歌被伤害甚至是杀害,但是她仍然有可能预见到江歌会被伤害或者被杀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江歌也被杀害了。

最后,这表明,她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

因此,综上所述,刘鑫涉嫌故意杀人罪。至于刘世峰对江歌有无其他犯罪行为和意图,需要更多的证据加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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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数起刑民交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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