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某宾馆被顾客发现暗藏偷拍设备,不禁让人惊恐。出门在外,还遭人偷拍,让人不忿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据新京报报道,12月3日,有网友爆料称,其入住黑龙江牡丹江迈典主题宾馆景福店后,在宾馆的房间内插座地线处发现针孔偷拍设备,其向宾馆讨个说法,宾馆负责人以不太清楚为由打发该网友。其要求追查摄像内容并销毁它,宾馆负责人却敷衍地称:“你问公安局吧。”最后,网友报警了,警方将摄像头拆除收走,宾馆负责人称给500块私了了。
在这个案件中,宾馆的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隐私权的解析
隐私权是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自然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
具体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
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一、公权力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涉及当事人隐私,不构成侵权,如司法机关的侦查部门依法行使侦查权,监视、拍摄涉及他人住宅的权力,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搜查权。
二、公共利益的相关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公共利益的信息排除在隐私权的保护的范围,以保护公共利益,例如:在小区走廊、宾馆公共领域设置摄像头等等。
三、隐私权人的同意公开
隐私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经隐私权人的同意,可以公开其私人信息。
四、公开判决书
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司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公众查阅已公开的涉及有关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法律文书,不构成侵权。
五、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
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时,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不构成侵权。如找不到当事人,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开的姓名、身份、地址等信息,不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宾馆在房间内偷装针孔拍摄设备的这种行为及事后的处理方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顾客入住宾馆房间后,该房间就是其个人私密空间。其在该私密空间一切个人信息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因此,宾馆的上述行为是非法侵权行为。其次,顾客入住宾馆的房间后,双方形成一个住宿服务合同。宾馆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保护顾客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该合同题中应有之义。而宾馆主动侵犯顾客个人隐私,不但是一种侵权行为还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最后,在这个案件中,宾馆的偷装拍摄设备,进行偷录的行为,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因此,宾馆上述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