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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潮州警方的通报,11月21号晚在饶平县汫洲镇发生一种涉枪案件,造成多人伤亡。当晚19时53分,在汫洲汫平老人组附近有人打架,并有人被枪状物击伤。接到报案后,市、县两级警方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经初查,现场2人死亡,1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6人受伤。目前警方已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正在加紧追捕中。现场的目击者称,当时很多人参与这场打斗,场面极其混乱,随后就听到类似开枪的声音,接着就有人受伤,在场的群众都逃到安全区域报警,等待警察前来处理。
据分析,这是一场多人斗殴事件,其中会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
相关条文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犯该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该罪涉及的民事问题
(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其他的被告人和共同致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案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虽然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但是根据经验判断,此类事件大多是因为口角上的不合或者看不惯对方,为了显示威风而聚集多人进行斗殴,所以以聚众斗殴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可能性比较大。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除了接受国家机关的处罚外,参与者还需承担因致人损害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中导致了3人死亡,6人受伤,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否故意造成的,直接致害人和首要分子都需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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