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骗取贷款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赵某所在单位控股下的某小额贷款公司,在某楼盘,针对通过购房客户推出“零首付某贷”贷款(针对购房者应支付的首付款提供家庭消费贷款)业务。金某及其下属苏某、田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多地组织郑某等多名人员,后金某冒充郑某等134人名义,编造虚假的购房事实和材料,到上述楼盘看房,并通过赵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上述“零首付某贷”,共骗取被害单位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剩余本金金额人民币36445982.73元。
法院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赵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金某、赵某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赵某的部分犯罪数额证据不足以及未认定赵某系从犯不当。金某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在伙同金某实施的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包括哪些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中的 “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
本案中,金某、赵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冒充他人身份,编造虚假的购房事实和材料的方式骗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触犯了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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