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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外卖遭恐吓,构成犯罪吗?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许胜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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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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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简介



       

12月10日傍晚七点左右,住在厚街社区的董女士通过美团外卖点了一份晚餐。大约二十分钟后,送餐小哥小张将外卖送到了董女士的住处。由于感冒原因,董女士没有跟送餐小哥说话,而是拿到快餐后直接把门关上。因为董女士的态度比较冷漠,小张怕她给差评,就在门外开始破口大骂,同时用脚大力踢门,最后还爆出了粗口。让董女士没想到的是对方竟然威胁说不能给差评,否则就杀了她。董女士眼看对方就要失控,董女士赶紧用微信报了警。

最后,经警方的调解,小张向董女士赔礼道歉,承认自己的行为有些欠妥,希望得到董女士的原谅。


 

   


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个小张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十二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故意伤害罪可以想象竞合;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侮辱罪可以想象竞合;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与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可以想象竞合;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可以想象竞合




律师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小张踢董女士的门并用言语威胁她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小张有恐吓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董女士轻微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且小张是出于不想董女士给差评,而不是出于流氓动机而为的。在实务中,其恐吓行为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二条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小张威胁恐吓董女士的人身安全的行为,但是其情节较轻,没有其他恶劣情节。所以,小张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在立法中,没有单独设立恐吓罪这一罪名,而是根据恐吓的行为、结果和目的来具体认定为其他罪名,如恐吓有索要财物的目的,可能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出于流氓目的的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有无设定专门的恐吓罪的必要性,要看具体司法实践和社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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