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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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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10日傍晚七点左右,住在厚街社区的董女士通过美团外卖点了一份晚餐。大约二十分钟后,送餐小哥小张将外卖送到了董女士的住处。由于感冒原因,董女士没有跟送餐小哥说话,而是拿到快餐后直接把门关上。因为董女士的态度比较冷漠,小张怕她给差评,就在门外开始破口大骂,同时用脚大力踢门,最后还爆出了粗口。让董女士没想到的是对方竟然威胁说不能给差评,否则就杀了她。董女士眼看对方就要失控,董女士赶紧用微信报了警。 最后,经警方的调解,小张向董女士赔礼道歉,承认自己的行为有些欠妥,希望得到董女士的原谅。
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个小张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故意伤害罪可以想象竞合;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侮辱罪可以想象竞合;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与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可以想象竞合;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可以想象竞合
在这个案件中,小张踢董女士的门并用言语威胁她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小张有恐吓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董女士轻微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且小张是出于不想董女士给差评,而不是出于流氓动机而为的。在实务中,其恐吓行为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小张威胁恐吓董女士的人身安全的行为,但是其情节较轻,没有其他恶劣情节。所以,小张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在立法中,没有单独设立恐吓罪这一罪名,而是根据恐吓的行为、结果和目的来具体认定为其他罪名,如恐吓有索要财物的目的,可能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出于流氓目的的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有无设定专门的恐吓罪的必要性,要看具体司法实践和社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