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骗取贷款
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某信用社,杨某在郭某的安排策划、桑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的具体操办下,先后三次通过编造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手续,分别从该社骗取贷款金额30万元、70万元、168万元,共计268万元本金,所骗取贷款供郭某开办的公司使用,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直到立案后,才结清本息。
法院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268万元,情节严重,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骗取贷款罪罪名成立。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杨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是否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困难,致使社会上大量的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本罪的设立,降低了打击骗取银行贷款和信用行为的门槛,为保障银行信贷资产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本案中,杨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编造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手续的方式骗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触犯了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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