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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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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行为人袁某今年只有13周岁,读初中。袁某经常帮爷爷奶奶干农活,是一个有礼貌爱玩游戏的少年。袁某从小是由爷爷、奶奶带大的,其父亲袁某海及其母亲陈某眉对袁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对袁某动辄打骂。
2017年12月8日晚,四川大竹县公安局通报:在12月5日晚,文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43岁的文星镇居民陈某眉在家中被杀身亡。当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袁某被抓获归案。警方通报称,袁某杀人的动机是因为怨恨陈某眉对他管教过于严格,持刀将其杀害。
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个少年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
这里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一周岁。
(二)相对责任年龄
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罪的特点:
(1)都是严重犯罪,但不包括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是指八种犯罪行为,而不仅限于八个罪名。
(3)都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
(4)不要求必须以暴力手段实施。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8周岁的人
(四)减轻责任年龄
(1)14周岁至18周岁的人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1. 行为主体: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2. 对象:“他人”(自杀不构成本罪;他人必须是活人)
3. 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有形或者无形)
4. 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1)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第247条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6)第333条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血致人重伤的。
在此案中,袁某在家中持刀将母亲陈某眉杀害的杀人行为,最终造成了陈某眉死亡的危害结果。他的杀人行为是陈某眉死亡的直接原因,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客观阻却事由。
袁某杀其母是因为怨恨陈某眉对其管教过严,这表明其明知这种杀人行为可能或者必然会导致陈某眉的死亡结果,袁某仍然希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故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袁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只有13周岁,不满14周岁,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因此,袁某不负刑事责任。袁某的父亲袁某海要对袁某严加管教,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的路途;必要时,政府可以对其收容教养。
对子女过于溺爱,非常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对子女过于严厉,“棍棒之下出孝子”,也不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方式,本案的悲剧就在于此。父母应当对子女严加教管,同时要给予足够多的宽容和爱,他们才能健康成长,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