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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黄某与朋友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黄某被高压电线电流击倒在地,韦某等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 黄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属于柳江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事故发生时,该地点附近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通往河边的小路边草木茂盛,严重遮挡行人观察高压线的视线。因此,柳江供电公司作为事故地点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认为: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存疑,仅有医院的死亡证明,未经公安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不足以证明其是触碰高压电身亡。且该地点高压电线高为4.85米,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10KV高压输电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应高于4.5米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地点已经悬挂有警示性标志,且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并非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安全警示牌的义务。同时,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手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应由黄某自己承担。 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柳州一男子因钓鱼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应当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第一,黄某是否是因触电身亡;第二,柳州供电公司是否为涉案高压电输电路线的经营者;第三,黄某有无过失。 第一,根据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休克死亡。柳州供电公司对黄某的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黄某因其他原因死亡,因此,法院认定黄某是因触电死亡。第二,黄某的死是由于电线的高压电流,线路上输送的电能则是柳州供电公司,其对从事高空电线电能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人。因此,柳州供电公司是涉案高压电输电路线的经营者。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黄某死亡,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对王某死亡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第三,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柳州供电公司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钓鱼,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其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柳江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黄某自身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大家在户外活动时,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去危险的地方活动;另一方面,供电公司加强警示和安全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