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支票
2015年7月底,於某某、许某某(另案处理)为帮助曹甲(另案处理)从他人处借款而合谋伪造支票,由许某某联系支票卖家徐某某,由於某某向徐某某转账支付钱款,三人共同前往徐某某处拿取空白支票,并物色刻章店由曹甲私刻其父亲曹某乙私章和某公司财务专用章,后将该二枚印章盖于空白支票上伪造面额人民币40万元的上海农商银行支票1张。
法院判决: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於某某伙同他人,伪造金融票证,票面金额达40万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於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於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於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随案移送伪造的金额为人民币四十万元的上海农商银行支票一张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具体的范围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也就是说,伪造支票的行为也在本罪名的规制范围之内。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案中,於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伪造支票,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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