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挖补承兑汇票
2014年4月,张某联系朋友吴某表示想借款450万元用于生意并答应立即归还。同年4月16日,吴某将453万元打入张某指定的公司账户。当日,该公司即在银行开具了一张面额为450万元和一张面额为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该面额为450万元的真实承兑汇票被吴某取走。而张某则事先复制了该450万元承兑汇票的信息,后通过他人以挖补方式将该450万元承兑汇票上的真实信息变造至面额为2万元的承兑汇票上。同年4月21日,张某携带变造后的汇票联系其朋友王某希望抵押借款。而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该汇票拿到某集团贴现,后某集团打款4371290.5元至王某指定的账户。王某将其中的50万元打给张某,其余钱款被其占用。 同年4月23日,某集团携带该汇票至银行贴现时发现该汇票实际为变造票而被银行收缴。
法院判决: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变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为了借款方便在主观上积极追求能变造一张假的承兑汇票并在变造成功后用于借款,故张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张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变造金融票据的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且案发后已经退赔了某集团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是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具体的范围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票据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如改变出票人名称、持票人名称、金额、有效期等等。
本案中,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挖补等方法变造银行承兑汇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触犯了变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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