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车摇身变成送餐车
5月27日上午10时许,正处端午节假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荆街派出所民警王志勇、谷照华来到武汉铁路桥梁职业学院,加强辖区周边治安管理。在学院后街某饭馆门前,民警发现一辆被改装成外卖配送车的小黄车,小黄车的后座处被私自加装了一个印有“煲仔饭”的外卖货箱,车前后的二维码也被毁坏。
发现情况后,民警立即前往该煲仔饭店面进行调查。这时,一辆小黄车迎面而来,民警发现,这辆小黄车的二维码也被毁坏,立即上前将其拦下,询问得知,该男子姓刘,刘某通过划坏小黄车二维码,非法占有小黄车。随后,民警将改装、毁坏二维码的外卖配送员夏某抓获。民警将夏某、刘某带回东荆街派出所。经询问,夏某、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夏某称,当初看到有很多学生骑共享单车,他认为,既然是共享单车,别人可以共享,那他也可以共享一辆。民警谷照华告诉他:“你这不是共享,你这是非法占有共享单车,这是在违法甚至犯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如何区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
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很多的,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2)客观方面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②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③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④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3)故意的内容不同。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
本案中送餐员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涂改二维码的行为是一种作为的形式,应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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