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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内蒙古赤峰市一辅警奈某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司机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轿车。于某为了逃避检查欲开车掉头,辅警赶到车前示意他停车接受检查。于某没有停车反而突然加速,将辅警逼到轿车前盖上。辅警在车前盖上不断敲打车前挡风玻璃让于某停车,于某非但没有停车还故意猛打方向盘,致辅警摔倒死亡,后驾车加速逃离。根据法院一审审判,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观点 此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于某究竟构成什么罪名。这直接导致刑罚起刑点的不同。 说法一、间接故意杀人。根据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该案中,于某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辅警生命的行为。在辅警被逼上车前盖,敲打车窗示意于某停车的情况下,于某仍然加速行驶并猛打方向盘,直至辅警被摔倒在地。于某的这一行为造成了辅警死亡结果的发生。于某明知到他实施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辅警的死亡,但却放任辅警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法院审判,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法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在该案中,于某没有直接加速开车将辅警撞死,而是通过摆动方向盘来逃脱辅警的检查。在这点上看来,于某是有节制,有选择的,与不顾一切将辅警置于死地是有区别的。于某只具有对辅警身体健康伤害的故意,但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辅警的死亡结果对于某来说是一种过失。 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上来说,更倾向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一、于某出于摆脱辅警检查,摆脱行政处罚的目的,并没有杀人的动机。第二、在当时比较紧急的的情况下,于某只是想摆脱辅警让自己逃走。在无法查清于某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于某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于某当时的主观故意。因为于某的上述行为一般情况下只能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结果,所以,本案只能认定于某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而不能认定于某有杀人的故意。综上,于某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