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购买假信用卡
2016年4月,陈某某通过网络以人民币4,7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4张万事达信用卡和1张Visa信用卡。2016年4月12日,陈某某持上述信用卡至商城内购买衣服、手机等物品,因多次刷卡交易失败被商场报警后抓获。经鉴定,上述信用卡均系伪造的信用卡。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陈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等为由请求对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违反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为《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也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它既包含妨害行为的选择,也包含对象的选择。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案中,陈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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