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间,景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冒用王某某的身份证明,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共计四张并透支使用。公安机关将涉案四张信用卡从景某某处扣押后,景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12日、5月17日将光大银行信用卡和建设银行信用卡补办并继续使用。
法院判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四张,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关于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景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案发后,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景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景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系初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景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景某某骗领四张信用卡使用造成银行欠款尚未还清,且在公安机关已将信用卡扣押的情况下,景某某仍然将信用卡挂失补办继续使用,其主观恶性较大,对景某某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是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景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王某某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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