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持有空白信用卡
2013年2月以来,王某多次接受“高某”指使,通过快递方式接收“高某”邮寄的伪造的银行卡,再按照“高某”告知的地址将上述伪造的银行卡寄送给下线客户。2013年11月1日14时许,王某在接收“高某”寄来的1个塑料袋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该塑料袋里查获无卡号的银行卡100张。随后,民警在其住所地查出假银行卡59张,制卡设备2台。
法院判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王某的辩解,经查,王某被抓获当日,公安人员从其居住地敞开的纸箱中搜查出银行卡。根据查获银行卡的地点、外包装状况,结合王某对纸箱来源的供述,可以认定王某对包括银行卡在内的纸箱内物品处于控制、支配状态,纸箱内的59张伪造银行卡属其持有。王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的第2项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明知系伪造的银行卡而多次使用邮寄方式运输,此次在接收邮包过程中被查获,不能认定为运输未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3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是否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本案中,王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持有并运输数额巨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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