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2016年9月12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钟某家中发现钟某持有各银行信用卡及各银行信用卡U盾一批。经核查,公安扣押的钟某持有以他人身份开设的银行信用卡合计62张(其中,工商银行卡12张、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建设银行卡3张、中国银行银行卡2张、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卡2张、招商银行卡41张)。 现查明,扣押的67银行卡,其中6张是钟某本人户名;1张无开户资料不能认定是真实银行卡;60张是以他人身份开设。该60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中,钟某的母亲王某2张、弟弟钟甲4张、弟弟钟乙3张;钟某合法持有亲戚、朋友银行卡17张;余下34张是非法持有。
法院判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4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同理,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没有核实银行卡的户主是否自愿给卡钟某使用,指控证据不足,应宣告钟某无罪,依据不足,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将被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追诉。
本案中,钟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4张,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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