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灌醉遭性侵
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阿芬与阿云、小霜十几人到农庄吃饭,为朋友庆祝生日。一同喝酒的人里,阿芬并不是全部都认识,大部分都是其他朋友约过来的。聚会上大家都喝得十分尽兴,阿芬很快就醉了。凌晨3点多,小霜先把喝醉了的阿芬和阿云带到附近的酒店休息。后来小霜的朋友阿荣和阿强在聚会结束后也来到房间找小霜。没想到阿荣竟然见色起意,趁阿芬喝醉酒没有力气反抗,对其实施了奸淫。据悉,当时阿云也在同一个房间里面,因为醉酒她并没有听见阿芬呼救。性侵发生后,阿芬叫醒了阿云,并且报警。据悉,阿荣生于1983年,涉嫌强奸罪被检方起诉。经海珠区法院审理,阿荣趁阿芬处于醉酒状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醉酒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现代社会中,随着性观念的开放,有人常常将女子灌醉,从而发生性关系,实际上这种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手段包括“其他手段”。“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应规定可知,暴力、胁迫手段并非强奸罪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暴力、胁迫并不是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手段,司法实践中情形多变,法律规定不能涵盖所有,故用“其他手段”对强奸罪的手段条件进行了框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病、熟睡、醉酒、药物麻醉均是对妇女身体情况的框定,即妇女在上述身体情况下因不知晓自己的行为而不知反抗,或是即使知道,但因为身体条件所限不能反抗;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则是对妇女心智条件的框定,即妇女客观上知晓自己的行为,但是主观上却认为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性”,而在于治病抑或其他,也就是说妇女因为被告人的某种手段错误的理解了行为性质,看似同意发生性关系,实则违背其意志,就像是心理麻醉。《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用“等等方法”来扩充列举的情形,故“其他手段”亦应该与上述方法相类同。
本案中被告趁被害人醉酒难以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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