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购买他人信用卡资料
自2011年10月份以来,马某等9人在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或者取得多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以及每张卡的U盾、密码、开户单等信用卡信息资料,后9人经几次转手将上述共计78张信用卡信息资料卖给王某,王某将收买的部分信用卡及信息资料卖给黄某。2012年7月19日,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住处搜查出黄某从王某和别处收买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以及每张卡的U盾、密码等信用卡信息资料共计52张。
法院判决: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马某等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文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马某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马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黄某和张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等九人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并向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触犯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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