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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1998年8月,江苏兴化的唐某因做生意失败,伙同另外两人杀害了湖州一艘运输船上的一对夫妻,抢走现金16000多元,受害人身中20多刀。案发后三名嫌犯人间蒸发。直到两周前,警方锁定唐某,在上海一家健身房将其抓获。随后另两名嫌犯在宁波落网。据报道,唐某在上海经营着装修生意,手下有几十个工人,已经有房有车。三名嫌犯对20年前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抢劫? 在此案中,根据现有材料我们无法确定嫌疑人是犯故意杀人罪还是抢劫罪。情况如下:(一)如果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出于顺利拿到被害夫妇的16000多元财产的目的,同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用暴力的手法造成被害人的死亡。那么他们就构成抢劫罪。(二)如果嫌疑人是出于杀害被害夫妇的目的,杀完人之后看到他们身上的财物起了贪心,把财物拿走,那么他们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三)如果嫌疑人是出于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把被害人杀死的,那就代表他们还没有实施完抢劫行为,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四)如果嫌疑人是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那么就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 但是从初步上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应构成抢劫罪。因为暂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识被害夫妇,一开始没有杀人的动机。犯罪嫌疑人因为生意失败,意图非法占有被害夫妇的财产。三位嫌疑人当年也是从事水上运输行业,因此三人决定共同驾船长途奔袭100余公里到案发水域,采用“小船靠大船”的方式,登上被害夫妻驾驶的水泥货船,从而实施抢劫。 二、如果过了20年的刑事追诉期是不是就不会被追诉? 本案嫌疑人所犯的无论是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都属于刑法规定的20年刑事追诉期的范畴。被害夫妇身中20多刀,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很大的轰动。三位犯罪嫌疑人已逃脱法律制裁将近20年。据报道,其中一位嫌疑人在上海已经买房买车,而且开的装修公司在业内小有名气,但是这并不代表过了20年他们就不用受到惩罚。这起案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就开始进行立案侦查,且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极其残忍,同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上述条件符合刑法对延长刑事追诉期的规定,因此此次案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仍然应当接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