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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陈某在安徽蚌埠闹市道路上醉酒高速行驶,连续撞击多人,致六人死亡,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量刑不当,撤销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2017年1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安徽高院对陈某案的重审终审判决,陈某被改判无期徒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陈某交代,他事发前喝了一杯多白酒跟2杯啤酒,后期去唱歌又喝了3瓶啤酒。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23时10分许,陈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驶自己的轿车,以100-108公里/小时的速度驾车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连续撞击路上行人,造成6人死亡。陈某驾车撞到路边的治安岗亭后停止,致岗亭严重毁损,并下车请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陈某有醉驾,超速驾驶的犯罪行为。他明知自己是处于醉酒状态以及超速驾驶状态,通常情况下是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这种不正常驾驶状态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但是陈某却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后陈某有请人打120急救电话的自觉,体现出他没有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造成伤亡是他不希望发生的结果。但陈某的犯罪情节仍然十分恶劣,后果也很严重。综合上述因素,认定陈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量刑情节。在此案的一审二审中,陈某均被判死刑。但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上看:陈某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在撞人后下车情人打120急救电话,后在家人陪同下到蚌埠市山香路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陈某在法庭上认罪悔罪,其家人尽力配合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而且被害人有走机动车道,横穿马路的行为,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死刑的判决未免过重。故最高人民法院对陈某提出的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陈某最终被安徽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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