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捡到的信用卡取钱
刘某是来自河南省淇县的农民工,两年前到武汉地铁工程工地打工。今年4月7日晚,他到工地的公厕方便时,捡到工友的一张工资卡。他知道,很多农民工没有文化,安全意识不强,会忽略修改原始密码。抱着侥幸心理,他当即持卡到最近一家银行ATM机去刷,果然取出了1000元。
由于离工地太近,怕被工友撞见,刘某拿着银行卡跑过几条街,找到另一台ATM机取出卡中的余款。卡中一共1.8万余元,他分10次取出。“不用偷、不用抢,上个厕所捡来这么多钱,真是天上掉馅饼。”第二天,兴奋的刘某用赃款买来一部新手机,余款寄回了老家。
这份意外之财在刘某口袋里还没捂热,警察很快就找上门来,将刘某刑拘。原来,银行卡丢失的第二天,工友发现钱被取走,立即报了警。民警通过技侦手段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
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说明: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以及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都属于“冒用”,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农民工捡到他人信用卡并取钱的行为属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达到了1.8万,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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