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向某利用在某会所担任咨客的工作便利,在顾客刷卡消费之际,使用机器窃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并偷窥记住信用卡密码,窃取顾某、汤某、陈某等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共计40条,后通过网络将上述信用卡信息发送给他人。经各信用卡发卡行鉴定,上述40条信用卡信息包含银行卡卡片磁道信息,可以制作出相应的磁条卡。
法院判决: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涉及信用卡40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向某所犯罪名成立,向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说法:什么情形将被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向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并非法向他人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触犯了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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