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某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某公司借壳某某投资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月19日至当年3月25日。陈某作为推动上述重组事项的高能公司的业务董事,于2013年1月25日获悉上述信息,此后分别于2013年2月15日、3月4日和3月16日将该信息泄露给林某。2013年2月18日至3月25日,林某利用其控制的林某某、冯某某等13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某某投资”股票。按2013年8月28日“某某投资”复牌日收盘价计算,林某操作的上述账户账面获利金额合计1347525.26元。
法院判决: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向林某泄露该信息,其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律师说法:将面临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存在的情况下,各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资机会亦不公平,非内幕交易投资者处于不利处境,其合法权益追到严重侵犯,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本案中,陈某作为知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泄露未公开的涉及证券交易价格重大影响的信息,其行为侵犯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泄露内幕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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