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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于欢案因“刺死辱母者”的相关报道,备受舆论关注。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二审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是不合理的,个人主张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 (1)本案存在不法侵害。于欢和他母亲遭到非法禁锢、侮辱、猥亵、殴打等手段的暴力催债,即使没有即时的伤亡,但已严重侵害了于欢和他母亲的人身权利。 (2)本案中有防卫的紧迫性。于欢和他母亲被11名催债人员非法禁锢长达6小时,且还有持续禁锢的意思。另外,于欢还目睹死者把生殖器蹭到自己母亲脸上的行为,但凡有点血性,又怎能容忍别的男人对自己的母亲做出如此侮辱的行为呢?况且,死者做出这种猥亵的行为,那么再进一步就有可能做出强奸甚至 轮奸的行为。于欢和他母亲打算跟着警察一起离开他们被禁锢的接待室,却遭到暴力阻止。如果于欢没有奋起反抗,不法侵害将一直持续下去。因此,在于欢反抗的时候,符合正当防卫需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构成要件。 (3)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长达6小时的非法禁锢以及辱骂折磨,使于欢在精神上受到巨大的刺激,濒临崩溃边缘。警察走后,于欢陷入绝望。相对于11名催债人员,于欢母子只有2人,处于明显的劣势。死者等11人的持续侵害,使于欢母子无处可逃。为了摆脱这样的不法侵害,保护母子两的合法权益,于欢从桌面“顺手”拿起刀对死者等人乱桶。在于欢的口头警告下,死者等人仍然一哄而上,从而造成了死伤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于欢的防卫行为是为解除不法侵害,而不是故意犯罪。死者等11人的一哄而上,显然可能将于欢母子造成重伤乃至死亡。另外死者的猥亵行为,明显有造成强奸于母甚至轮奸于母的可能性。结合上述情况,根据刑法对无限防卫权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案中这种杀人、强奸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于欢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二、此案的启示 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必然导致故意伤害罪的发生率提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类型的案件,防卫人往往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做法无疑会助长故意伤害的行为。因此,司法部门应当忠于法制精神,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才能使正当防卫制度真正发挥震慑不法侵害人,为防卫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