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构成犯罪
2009年2月至4月间,刘某受某市人民政府指派,代表某市经济委员会参与某研究所及其下属企业与某县人民政府洽谈重组某公司过程,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陈某。后刘某、陈某经共谋,在价格敏感期内,以出售所持其他股票、向他人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所得资金,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刘某等人的股票账户,由陈某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买入共计614022股的某公司流通股,抛出后非法获利人民币7499479.22元。
法院判决:构成内幕交易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某研究所与某县政府洽谈某研究所重组某公司事项的某市政府部门联系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刘某向陈某泄露该信息,共同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是主犯,陈某是从犯。刘某、陈某均是初犯、偶犯,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案中,刘某作为知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泄露未公开的涉及证券交易价格重大影响的信息,买入卖出该证券,其行为侵犯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触犯了内幕交易罪。
以上就是关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构成犯罪 具体包括哪些范围”的案例介绍,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