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高层暗示他人交易证券
满某某作为甲公司对外投资收购项目的合作方乙公司的董事长,系甲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满某某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了其妻弟孙某。满某某安排孙某甲为其交易甲公司。孙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为满某某以及孙某甲的家人交易甲公司股票,于2013年10月16日至11月21日,买入甲公司股票成交金额670.294747万元,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2月10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801.547009万元,盈利126.03519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满某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交易该证券,安排孙某甲为其买入或卖出该证券,交易成交额971.990309万元,盈利161.760411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孙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同时按照满某某的安排及他人的委托实施该证券的交易行为,交易成交额971.990309万元,盈利161.760411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对满某某、孙某甲的行为应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属于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重要情报公开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
本案中,满某作为知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泄露未公开的涉及证券交易价格重大影响的信息,安排他人为其买入卖出该证券,其行为侵犯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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