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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2017年3月26日,南京南站内发生惨剧,男子杨某冒险横穿两个站台之间的轨行区,遭进站的高铁列车挤压,下半身严重受伤,不幸身亡。此事发生后引发公众关注。杨某的父母将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2018年1月2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看完此案的报道,个人认为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死者自身的过错责任。该案是由于死者试图翻越站台,结果被正常行驶的列车夹在站台与车厢之间从而导致死亡的结果。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任何行为都需负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成年人是能明确知道铁路站台是不可以随便翻越的,并且可以预见到该行为所带来的危险性,但死者仍然不顾一切地翻越站台。因此死者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二、本案中相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这是该案中的主要争议点。根据社会大众的看法,南京南站的站台没有安装防护门是没有履行安全防护的义务。但是从该案两家铁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站台的设计是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的,并且表明安装防护门会增加站台上乘客的危险性。我们还可以看到在站台边缘都贴有黄色的提示标志,在站内的广播中也有循环播放注意事项。对于站台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疏忽的情况,证据显示工作人员在发现死者有翻越站台的行为时,用吹哨的行为提醒死者但为时已晚。综上,根据我国铁路法的规定,此案中的铁路行车事故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不需为死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三、社会影响。如果法院判决铁路运输企业在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情况下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人们就会漠视规则,制定规则的人不把规则当一回事,执行规则的人不遵照规则办事,社会将陷入一种极度混乱的状态。规则如果无法约束人们的行为,那么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存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这就是所谓的“无规矩不成方圆”。 如果法院仍判决铁路运输企业在充分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就会在社会上引导这种漠视规则的价值取向,这样的后果可不是社会大众所乐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