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某某冒用胡某某的名义,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以胡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甲公司,2011年7月13日办理税务登记。2011年8月18日,甲公司被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2012年5月,张某某以胡某某的名义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58份。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份,甲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张某某与乙公司在没有生铁、不锈钢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乙公司实际经营者姜某某(另案处理)以票面金额10%至12.5%的价格,通过何某某、张某某,虚开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计78份,价税合计9118788元,抵扣税款1324952.13元。
法院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甲公司名义在本身没有任何货物购销、业务来往的情况下,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价税合计9118788万元,抵扣税款1324952.13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将受到什么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以甲公司名义,在没有业务来往的情况下,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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