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白失败放火烧房
据深圳晚报讯,10月26 日凌晨 1 点 47 分,宝安公安分局西乡派出所接到一宗警情,报警人称其住处被人放火。接到报警后,西乡派出所消防民警和案件队民警立即赶到报警人居住的西乡街道某社区 904 室,幸亏民警出警迅速,使得该出租屋地毯上的火焰很快被扑灭,没有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派出所民警将毛某和其合租人杨某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过消防民警和案件队民警的合力调查得知,报警人毛某告诉与杨某合租在一套两室一厅的出租屋内,杨某对毛某心生好感,向其表白,毛某称俩人不可能成为男女朋友,希望杨某光对其死心,并将杨某之前送的生日礼物一条围巾和一支钢笔退还给了杨某。遭到拒绝的杨某心情十分糟糕,恼羞成怒的杨某跑到厨房拿起菜籽油,返回屋内后将整瓶油都倾倒在了地毯上,然后掏出打火机将浸满菜籽油的地毯点燃。
犯罪嫌疑人杨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态度依旧十分恶劣,没有认识不到自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对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拒不承认。经案件队民警及消防民警通力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某社区 904 室放火的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等相佐证,真凭实据不容抵赖。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涉嫌放火罪,西乡派出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处以刑事拘留。
哪些情况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库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了油库火灾发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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