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虚构转口贸易申请外汇贷款
2014年10月,姜某为赚取人民币存款与外汇贷款资金成本之间的汇率差,虚构其实际控制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口贸易背景,以虚假材料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将境内外汇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犯罪金额为美金1,000万元。2015年11月17日,姜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构成逃汇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致使境内外汇被非法转移至境外,数额较大,甲公司构成逃汇罪;姜某系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逃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逃汇的数额,本院认为,逃汇的数额应以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的具体数额来确定,本案中银行实际向境外付汇是1,000万美元,故据此认定逃汇数额为1,000万美元。另,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甲公司系在银行人员授意下实施的逃汇行为,而在案的证据已经足以证实甲公司通过虚假贸易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银行人员是否在此过程中明知甲公司系虚假贸易或者是否授意甲公司通过逃汇获利,均不影响对甲公司及姜某行为的定性。
律师说法:将受到什么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部分。
本案中,甲公司违反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虚构转口贸易,致使境内外汇被非法转移至境外,触犯了逃汇罪。姜某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触犯逃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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