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对实际控制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王某以帮助他人炒股等方式实际控制了陈某、刘某甲、贾某甲等35个证券账户,并在上述35个证券账户之间采用洗售交易的方式交易“某某”股票,影响“某某”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上述35个账户中有26个账户在2012年8月8日至9月6日,连续22个交易日累计对倒量超过同期市场总成交量的20%,非法获利10368297.96元。
法院判决: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二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影响该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成立。
律师说法:达到何种程度将被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本案中,王某违反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对自己实际控制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从中谋取利益,该证券连续二十二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影响该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操纵证券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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