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2014年10月至12月,为操纵期货市场甲醇1501合约价格,姜某通过某公司大量囤积甲醇现货,以反作用于期货市场;利用资金及持仓优势,通过实际控制的42个期货账户,以连续交易、回转交易、分仓买入等方式,大量违规交易甲醇1501合约。姜某实际控制的42个账户,累计动用资金41544万元,持有甲醇1501合约买仓27517手,占市场全部买仓的76.04%,致使甲醇1501合约价格明显出现异常波动。12月17日至19日,姜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因持仓量大,出现资金链断裂,被期货公司强制平仓,引发市场一度出现恐慌性抛盘,导致甲醇1501合约价格出现连续三个跌停板单边市,跌幅达19%。部分中小投资者难以及时平仓,造成大面积亏损,部分期货公司出现大范围穿仓。
法院判决: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甲醇1501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使该期货合约价格产生异常波动,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损害了期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对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严重。姜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公司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人民检察院指控姜某犯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违反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使该期货合约价格产生异常波动,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操纵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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