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对证券作出公开投资建议
吴某在任某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实际负责人期间,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提前建仓,再利用公司名义在电视节目推荐相关股票,在股票价格上涨后抛售,获取非法利益。在2009年5月18日至6月20日期间,吴某操控在证券交易机构开设的17个股票账户,采取上述方式交易14只股票,累计买入10269061股,买入成交总额约人民币6398余万元,卖出10269061股,卖出约人民币6859余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60余万元归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际控制人,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检察院指控吴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律师说法:从中谋利的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违反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对证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证券交易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操纵证券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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