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马路遭多次碾压
6月7日22时35分,驻马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交通肇事的通报。通报称,2017年4月21日19时54分许,解放路与学院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致一人(马某)死亡。
根据网络视频显示,马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红色出租车撞飞,肇事出租车在事故发生后似乎略有减速,但很快就驶出了画面中间。此后的一分多钟里,马某一直躺在马路中间,其间有多名路人从马某身边经过。大约50多秒后,马某曾有过一次挣扎起身的动作,最终未能成功。62秒后,一辆SUV轿车驶过该路段,将躺在地上的马某再次碾压。
6月7日晚,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事件发生于4月21日,马某确认死亡,两位肇事司机均已到案。
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刑事处罚更为严重,第一位肇事司机“肇事出租车在事故发生后似乎略有减速,但很快就驶出了画面中间”,《解释》中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联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据此假设案件办理过程中,有证据证实该肇事司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致人死亡”的情节,则第一位肇事司机最低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第二位肇事司机的定罪量刑也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处理,等待他们的是严峻的刑罚、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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