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7日晚上11点多,醉酒男子李某因为没赶上飞机,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与某航空公司柜台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借着酒劲,李某在柜台大吵大闹。长水机场航站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他不但不听从劝告,还挥拳打了民警。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根据上述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有关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观点
李某酒后误机,大闹机场,导致柜台不能正常办理业务。民警到达后依法执行职务,对其进行劝告。李某非但不听民警劝告,反而辱骂、殴打民警,造成民警吕某受伤的后果。鉴于其行为造成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妨害以及民警身体的受伤,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鉴定,民警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因为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进行定罪量刑,而李某的行为又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只能以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如果李某的行为造成民警吕某轻伤以上的结果,那么李某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的情形,应择一重罪处罚。虽然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幅度基本一致,但在实务中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大多相对较重,因此司法机关更倾向于认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