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教唆男友自杀
2014年7月13日在麻省费尔黑文的一个超市停车场,罗伊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死于自己的小型货车内。调查发现,卡特与罗伊有上千条短信交流,都是鼓励罗伊实践他的自杀计划。她曾在短信中说:“罗伊,你得这么做。”她写道:“你准备好了。你要做的是启动引擎,然后,你就快乐自由了。”她在另一条短讯中说:“你终会在天堂中快乐,没有痛苦。害怕是正常的,不要紧。我的意思是,你就要死了。”因罗伊还有动摇,她继续写道:“我想你要这么做。现在时候正好,你准备好了……那就做吧,宝贝。”她继续写道:“别再耽误了,别再等了。”法律专家指出,卡特容或怂恿罗伊自行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他们质疑这样定一个人过失杀人罪成是否稳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谴责这样的判决违反宪法,这样的定罪超出刑法的局限,以及抵触言论自由。由于案发时卡特只有17岁,案件在青少年法庭审讯。
教唆他人自杀法律有何规定
怂恿自杀实际借害手杀死害故怂恿自杀构故意杀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高民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实施侵权行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行能力实施侵权行共同侵权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教唆别人自杀手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对自杀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自杀的方式是否会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体对待。
一、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刑法》上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则不构成犯罪。自杀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而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享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同时被教唆者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因此教唆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但是该自杀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的情形下,自杀者因为已经死了,对其侵犯其他法医的行为不予追究,但是教唆者则根据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三、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若该自杀行为又同时侵害了刑法上的其他法益的话,则教唆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重处理。
教唆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我查阅了一些法律资料,发现虽然我国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教唆他人自杀过程故意杀人罪,但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却又类似的法律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邪教组织而言,但是它反映出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基本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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