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持续引发关注的河北唐山“教科书式耍赖”一事,1月13日有最新进展。13日晚,受害者家属赵勇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肇事者黄淑芬女儿刘明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觉得,(她这么做)是想否认黄淑芬出钱买的房,想让房子解封。”目前,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此前报道,2015年10月,河北唐山市民赵勇的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法院判决显示,肇事司机黄淑芬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之后黄淑芬一直没有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此后,赵勇将数段黄淑芬“教科书式耍赖”的音频及视频公布到网络上,引发热议。
在昨天的推文里,我们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那么今天我们将继续进行探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观点
刘明月提起异议之诉要求解封房产
法院在黄淑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决定对黄淑芬司法拘留15日,并冻结其佣金及查封其名下相关资产,其中包括黄淑芬之女刘明月要求解封的房屋。
对于此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首先,刘明月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赵香斌与黄淑芬一案的案外人,主体适格,且房屋正在查封状态中,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条件,有权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如果刘明月的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刘明月不服,可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刘明月成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需要查明黄淑芬对该房屋的实际出资有多少,以及是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资。然而据报道,刘明月虽已成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遂按刘明月撤回起诉处理。另外,对于黄淑芬是否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旦法院查明该房屋确是黄淑芬为故意转移财产所购,那么不仅房屋需要继续被查封,黄淑芬还可能会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