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枣庄三家饮料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后,引发监管风暴。
近日,澎湃新闻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针对饮料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枣庄市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山东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排查饮料生产经营领域的风险隐患,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提升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三无”食品、“傍名牌”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超保质期、商标侵权和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着力铲除假冒等违法行为在农村的土壤和空间。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
这些山寨饮料公司可能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呢?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在此案中,这些山寨饮料公司为降低成本,用花生酱代替花生,掺杂各种香精、酱料等的方式做成商品进行出售,不符合包装上的原料说明,极有可能不符合卫生标准。
因此,如果有关部门检查出该饮料公司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不符合卫生标准,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话,则涉嫌构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这些山寨饮料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甚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经营者明知这些饮料被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另外,这些山寨饮料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他们这种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有销售者明知这些山寨饮料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则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判断嫌疑人是否有假冒商标的行为。在实践中,会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1)假冒注册商标后又在商品上贴牌销售。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销售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所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的可能性较大。(2)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