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女士最近看上了一套别墅,别墅的面积约为500平米,价值七百万元。杨女士算了一下,觉得这套别墅挺划算的。于是,就去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交了20万元的押金。杨女士签完合同以后,觉得十分高兴,自己终于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了。
签完合同第二天,杨女士就被公司安排出去上海出差开会了。出差期间接到了房地产公司的电话。房地产公司说由于系统的错误,杨女士要买的这套房子根本不是七百万元,比七百万元要多。现在,杨女士如果想要买这套房子,就必须加价。如果不买这套房子,杨女士签订的合同就无效了,房地产公司会给杨女士十万作为赔偿。杨女士对此表示非常地不解:那是房地产公司的错误为什么要让自己来承担这后果呢?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律师观点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及其相关规定,如果李女士不愿意解除合同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另外,为了防止房价上涨中开发商恶意违约的情形,我们购房时可以通过多付定金(不超过房屋价款20%)或者约定惩罚违约金条款,增加开发商的违约成本,以防患于未然。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其相关规定可知,新闻中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杨女士可要求:
1、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因为其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这个方式的风险在于后续执行时间过长,可能无法达到理想效果。
2、解除合同,但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会判决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能够确定开发商在卖给杨女士后又将房子出卖给他人的话,杨女士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