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热电厂职工收取供热费等偿还个人债务,构成犯罪吗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市电厂管理员期间,利用自己收取辖区居民供热费、物业费、自来水二次加压费及公产房租金并负责开具发票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间,收取25户居民供热费共计46433.22元未上交单位,赃款被其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单位。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说法:热电厂职工收取供热费等偿还个人债务,构成犯罪吗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属于热电厂职工,其身份为国有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其利用收取各类费用和开发票的职务便利,未将所收取的费用46433.22元交单位,而是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使用超过3个月。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特征。此时,如果他主观上明知所收取的费用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则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给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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