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恶意透支信用卡,触犯刑法了吗?
姜某某于2007年9月21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将其激活后开始使用,自2007年12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无还款。姜某某共透支招商银行本息合计人民币27978.01元,其中本金14994.41元,利息11182.85元,其他费用1800.75元。发卡银行于2008年1月12日开始向姜某某催收透支的款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姜某某均未归还。
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其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行为包括伪造、冒用、恶意透支等。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本案中,姜某某在透支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行多次催告后不归还欠款,属于典型的恶意透支行为,欠款数额达27978.01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从透支行为和欠款数额上看,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特征。此外,在认定其行为时,还要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然后结合证人证言、交易明细、催款记录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上就是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触犯刑法了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