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驾驶问题车辆并超载撞死他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2015年4月17日19时35分,尤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车体左侧未安装侧防护装置且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加油站附近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蒋某某接触后并碾轧,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尤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车体左侧未安装侧防护装置且超载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驾驶问题车辆并超载撞死他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尤某某尤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车体左侧未安装侧防护装置且超载的车辆,属于违法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导致蒋某某当场死亡,属于致人死亡的情形,明显为符合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特征。在对尤某某的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判断时,应注意结合有关证人证言、其自身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心电图、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系列证据证实,作出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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