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三次盗取他人自行车,应受什么样的刑罚
马某某分别于2013年5月3日18时许、8月1日19时许和8月6日12时许,窜至某村西果园内、某村北玉米地内和某村某户门口处,将王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停放的一辆“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彪”牌电动自行车和一辆“跑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三台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65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律师说法:三次盗取他人自行车,应受什么样的刑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马某某三次盗取他人自行车,属于典型的多次盗窃情形,为盗窃罪的行为类型之一。如果马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本人为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结合其实施盗窃的书证、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有关证据,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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