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驾车违规横穿马路遇阻后纠集他人殴打对方,应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2013年9月18日7时许,高某与其友(另案处理)酒后在某市一小区一侧单向机动车道内违规横穿马路,并在该机动车内滞留,致刘某所驾机动车无法通行。刘某即示意其离开机动车道,高某见状上前强行打开刘某驾驶室一侧车门,抢夺其车钥匙,遇阻拦后与其友对刘某拳打脚踢。后高某朋友用电话纠集另一男子(另案处理)持伸缩铁棍赶往案发地点,由高某持该铁棍对被害人刘某头面部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刘某头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法制观念淡薄,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害人轻微伤之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律师说法:驾车违规横穿马路遇阻后纠集他人殴打对方,应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罪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高某酒后驾车横穿马路遇阻后,故意纠集他人并持持伸缩铁棍对方进行殴打,属于持械聚众斗殴,破坏了公共秩序,该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特征。根据有关书证、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高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对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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