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与人发生口角而厮打并将他人打伤,应受何种刑罚
2014年4月13日8时许,孙某某与其长子孙某一、前妻赵某某,在某市一电厂后道路上,与郝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期间,孙某某将郝某某的左手中指掰伤,经鉴定郝某某左手功能丧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对被害人身体实施伤害,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说法:与人发生口角而厮打并将他人打伤,应受何种刑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来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孙某某与郝某某发生口角而厮打,并将郝某某左手中指掰伤,属于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郝某某左手功能丧失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属于被伤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因此,孙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同时,某某主观上是故意,结合伤情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根刑法规定对其作出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其量刑时,还应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和和认罚态度,以保证作出科学合理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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