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因纠纷打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2014年6月5日下午3时许,在某市一公路交口附近,田某某因故与周某某发生纠纷,田某某打了周某某左脸部,造成周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被打致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因纠纷打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主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来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田某某与周某某发生纠纷,田某某打了周某某左脸部,造成周某某左耳鼓膜穿孔,属于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周某某被打致外伤,构成轻伤二级,因此,田某某的行为达到了故意伤害罪伤害的程度标准。由此可知,田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如果田某某主观上是故意,,其刑事责任能力又正常,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田某某进行作出定罪处罚决定时,应根据刑法规定和伤情鉴定结论,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田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作出适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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