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休息室内窃取他人钱财,构成盗窃罪吗
2015年3月22日11时许,郝某某从某集团一生产车间来到包装车间休息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取杨某某放在休息室衣服内的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60元、饭卡1张(内有余额112.4元)、面值均为300元的华润超市购物卡2张(内有余额447.54元)、电话充值卡1张(内有余额499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休息室内窃取他人钱财,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郝某某在装车间休息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取杨某某放在休息室衣服内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属于盗窃行为。窃取数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如果郝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为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结合其实施盗窃的书证、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有效证据,可以认定郝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还要结合郝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作出适当量刑。当然,如果郝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并且退赔所盗取财物,可以对其从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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